永住许可取消规定的运用方案
关于修改后的《出入境管理难民法》中新设的规定,即在故意不缴纳税金或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,可以取消永久居留许可一事,出入境在留管理厅于29日公布了相关运用方案。
【图表】外国人材的接纳将如何改变
这一规定是去年法改正时设立的,将于2027年4月施行。永久居留许可原则上授予在日居住10年以上、遵守法律并正常纳税等的人。截至去年年底,持有者为91万8千人。但由于没有更新手续,部分人取得永久居留后出现不再缴纳税金等的情况。
■ 不明确是否认识到缴纳义务者不属适用对象
入管厅在29日的专家会议上,说明了“故意不缴纳”的判断标准,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:
(1)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缴纳;
(2)明知有缴纳义务却不缴纳。
对于(1),例如因疾病、灾害、失业等无法支付的人将不适用。对于(2),若未收到通知等导致不清楚是否认识到缴纳义务的人,也将排除在外。
■ 施行前的不缴纳也可能成为取消对象
同时,即便符合(1)(2),也不会立即取消永久居留许可,而是仅限于以下恶劣情况:
-
欠缴次数多、金额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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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显无支付意愿
另一方面,如果在入管厅听取过程中愿意缴纳,被认定并非恶意者,则会变更为需要更新的“定住者”等在留资格。
此外,即使是恶劣案例,如果当事人正因危及生命的重病接受治疗等,出于人道考量,也可能通过变更资格来应对。
由于改正法没有设定过渡条款,因此施行前的不缴纳也可能成为取消对象。但若在施行前完成缴纳,或不具备恶意性,则不会被取消。
■ 明年夏季拟定指南
关于此类取消规定的运用,入管厅将在听取相关团体意见的基础上,于明年夏季汇总指南草案,并在秋季作出最终决定。
此外,改正法还规定,未更新在留卡等违反入管法上的义务者,以及因盗窃、伤害等被判有罪者,也将成为取消对象。这些运用方式也将在指南中明确。
出处:永久居留许可取消规定运用方案(朝日新闻) – Yahoo!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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